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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21期)〡整形医院“没有金刚钻还揽瓷器活”,“隆胸”失败赔了9万元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5-01




基本案情

爱美心切的刘小姐跑到一整形美容医院,花了几万元做了“隆胸整形”手术。术后不久,刘小姐发现自己的左胸形状明显畸形,经二次修复,畸形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经打听,才知道这家整形美容医院不具备全麻手术资质和隆胸资质。



刘小姐认为,该整形美容医院隐瞒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为其进行全麻“隆胸”手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诉至九龙坡法院,要求整形美容医院退还医疗服务费3.8万元,并按医疗服务费的三倍标准支付赔偿款11.4万元。




法院调解


在“隆胸”“隆鼻”“做双眼皮”等美容整形过程中遭受损害后,受损方能否作为消费者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退一赔三”的规定来主张权利,目前在司法实务中认识不尽相同。故,本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便成为争议的焦点。


审判团队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属于因生活需要接受服务的情形,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属于消费者,该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由于被告隐瞒了相关资质欠缺的事实,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致使原告受损,构成欺诈情形,故原告有权作为消费者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本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万元,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说法


王浩法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的前提。而欺诈的构成要件为欺诈人主观上故意且基于该主观心理作出了外部行为,受欺诈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的作出与欺诈人的外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经综合考量本案的诸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作为营利性的专业美容机构,对原告隐瞒了其缺乏相关隆胸手术资质的事实,为原告提供隆胸手术医疗服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害,其行为构成欺诈,故原告有权作为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损害赔偿。


杨睿法官提示,消费者在选择美容诊疗服务时,务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市场口碑较好的美容机构,保存好相关合同、费用票据等证据。如果身体在术后出现不良反应与症状,应当及时就医,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民一庭  杨睿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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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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